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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市武术协会宏心双节棍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佛山市武术协会宏心双节棍总会。简称宏心双节棍总会。 第二条:本会紧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棍道文化发展。 第三条:本会由社会各界的武术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双节棍文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在行政上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体育、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开展武术文化活动。 第五条:本会座落在 顺德大良 。 宏心双节棍总会宗旨是:传承中华武术,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全民体质,提倡保国护民,通过交流、传播宏心双节棍技艺,总会将与世界上更多的爱好者共同领略中华棍道的博大精深,为让双节棍早日登上奥运会殿堂做出贡献!通过总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使双节棍文化向大众发展,丰富我们的社会文化精神生活。立足佛山、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以双节棍作基础,团结社会上各拳种一道开展全民健身武术活动。 (1)、定期培训提高练习者的武术水平,贯输棍道文化及武德并重的观念。 (2)、定期到机关团体及企业开办武术义教工作。 (3)、积极参与国内外举办的各种武术文化表演、比赛、交流及竞技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全部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及自觉遵守本团体的一切规章制度; 在各行业作出成绩、热爱及支持武术文化活动、积极从事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 热爱武术爱好者,本人提出申请自愿加入,有本会会员一人以上介绍、常务理事会同意批准。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程序: (1) 填写入会申请表。或直接在中国双节棍总会论坛注册www.zgsjgzh.com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申请人交纳当年会费;120元 以后每年50元 (3)有本会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签名后,由会务部发给入会人的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1)、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武术活动。 (3)、对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1)、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其它违法违纪活动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作出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他们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过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l)、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对会员的处罚或解除处罚;除名或恢复会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委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到会的常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的; (2)、在本团体内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 (3)、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上级有关主管单位同意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上级有关主管单位同意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上级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开展培训。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会费用于本会内会务范围的活动及发展,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点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有关主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执行程序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上级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有上级有关主管单位指导下进行清理工作,处理好债权债务及善后工作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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